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J 137-90
建設部[ 1990-7-2]
關于發布《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通知s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50號文的要求,由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_90為國家標準,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規劃司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建設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0年7月2日
編制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第250號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主編,并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的。
在本標準的編制過程中,標準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城市規劃的實踐經驗,參考了有關國外標準針對主要技術問題開展了科學研究與試驗驗證工作,并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鑒于本標準系初次編制,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規劃工作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交我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地址:北京百萬莊,郵政編碼100037),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證城市正常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1.0.3條 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類
第2.0.1 條 城市用地分類采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第2.0.2條 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第2.0.3條 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但不得增設任何新的類別。
第2.0.4條 城市用地分類應采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于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文件。
第2.0.5條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一)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類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道路用地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類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道路用地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類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道路用地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 四類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道路用地
綠地 以簡陋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二)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C 公共設施用地
C1
C11
C12 行政辦公用地
市屬辦公用地
非市屬辦公用地 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市屬機關,如人大、政協、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各黨派和團體以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辦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屬機關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行政辦公用地
C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商業金融業用地
商業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
貿易咨詢用地
服務業用地
旅館業用地
市場用地 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館業和市場等用地
綜合百貨商店、商場和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藥、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附屬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等用地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詢機構等用地
飲食、照相、理發、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等用地
C3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文化娛樂用地
新聞出版用地
文化藝術團體用地
廣播電視用地
圖書展覽用地
影劇院用地
游樂用地 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各種通訊社、報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種文化藝術團體等用地
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和轉播臺、差轉臺等用地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和紀念館等用地
電影院、劇場、音樂廳、雜技場等演出場所,包括各單位對外營業的同類用地
獨立地段的游樂場、舞廳、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體育用地
體育場館用地
體育訓練用地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如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溜冰場、賽馬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屬的業余體校用地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C5
C51
C52
C53 醫療衛生用地
醫院用地
衛生防疫用地
休療養用地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綜合醫院和各類專科醫院等用地。如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院、腫瘤醫院等
衛生防疫站、專科防治所、檢驗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庫等用地
休養所和療養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C6
C61
C62
C63
C64
C65 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高等學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
特殊學校用地
科研設計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大學、學院、專科學校和獨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于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獨立地段的電視大學、夜大學、教育學院、黨校、干校、業余學校和培訓中心等用地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科學研究、勘測設計、觀察測試、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詢等機構用地,不包括附設于其它單位內的研究室和設計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跡用地 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跡用地,該用地應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C8 其它公共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三)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M 工業用地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縫紉工業、 工藝品制造工業等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醫藥制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采掘工業、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制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制革工業、建材工業等用地
W 倉儲用地 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W1 普通倉庫用地 以庫房建筑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W2 危險品倉庫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W3 堆場用地 露天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T1 鐵路用地 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T2
T21
T22
T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級公路用地
長途客運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級公路線路及長途客運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鎮公路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級、二級和三級公路用地
長途客運站用地
T3 管道運輸用地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T4
T41
T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機場用地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制范圍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S1
S11
S12
S13
S14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岔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間的聯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
S2
S21
S22 廣場用地
交通廣場用地
游憩集會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交通集散為主的廣場用地
游憩、紀念和集會等為主的廣場用地
S3
S31
S32 社會停車場庫用地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它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四)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U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構筑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應設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電用地
供燃氣用地
供熱用地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獨立地段的水廠及其附屬的構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調壓站等用地
變電站所、高壓塔基等用地。不包括電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
儲氣站、調壓站、罐裝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氣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大型鍋爐房、調壓、調溫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貨運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輕軌和地下鐵道(地面部分)的停車場、保養場、車輛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輪渡(陸上部分)用地
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如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教練場、加油站、汽車維修站等用地
U3 郵電設施用地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U4
U41
U42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處理用地
糞便垃圾處理用地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U5 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 房屋建筑、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筑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U6 殯葬設施用地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G 綠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綠地
公園
街頭綠地 向公眾開放,有一定游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公園和居住區小公園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墻等,設有一定游憩設施或起裝飾性作用的綠化用地
G2
G21
G22 生產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
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離、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林帶及綠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質的用地
D1 軍事用地 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溫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種植水稻、蓮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園地 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E4 林地 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9 村鎮建設用地
村鎮居住用地
村鎮企業用地
村鎮公路用地
村鎮其它用地 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以農村住宅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鎮企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村鎮與城市、村鎮與村鎮之間的公路用地
村鎮其它用地
E7 棄置地 由于各種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巖、石礫地、陡坡地、塌陷地、鹽堿地、沙荒地、沼澤地、廢窯坑等
E8 露天礦用地 各種礦藏的露天開采用地
第三章 城市用地計算原則
第3.0.1條 在計算城市現狀和規劃的用地時,應統一以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范圍為界進行匯總統計。
第3.0.2條 分片布局的城市應先按本標準第3.0.1條的規定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第3.0.3條 城市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
第3.0.4條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應采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分區規劃用地應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應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圖紙。
第3.0.5條 城市用地的計量單位應為萬平方米(公頃)。數字統計精確度應根據圖紙比例尺確定:一萬分之一圖紙應取正整數,五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后一位數,二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后兩位數。
第3.0.6條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三附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第四章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第4.0.1條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條 在計算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準。
第4.0.3條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第一節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第4.1.1條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以下圖表4.1.1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
指標級別用地指標(平方米/人)
Ⅰ60.1~75.0
Ⅱ75.1~90.0
Ⅲ90.1~105.0
Ⅳ105.1~120.0
第4.1.2條 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Ⅲ級內確定;當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Ⅱ級內確定。
第4.1.3條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采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表4.1.3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平方米/人)允許采用的規劃指標允許調整幅度(平方米/人)
指標級別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Ⅱ75.1~90.0-15.0~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第4.1.4條 首都和經濟特區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Ⅳ級內確定;當經濟特區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Ⅲ級內確定。
第4.1.5條 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但不得大于150.0m2/人。
第二節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第4.2.1條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以下圖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類別名稱用地指標(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業用地10.0~25.0
道路廣場用地7.0~15.0
綠地
其中:公共綠地 ≥9.0
≥7.0
第4.2.2條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有條件建造部分中高層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第4.2.3條 大城市的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宜采用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于30.0m2/人。
第4.2.4條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的城市,其規劃人均綠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第4.2.5條 其它各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指標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節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第4.3.1條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類別名稱占建設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20~32
工業用地15~25
道路廣場用地8~15
綠地8~15
第4.3.2條 大城市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規定的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過30%。
第4.3.3條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Ⅳ級的小城市,其道路廣場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條 風景旅游城市及綠化條件較好的城市,其綠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條 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總和占建設用地比例宜為60~75%。
第4.3.6條 其它各大類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附錄一 本標準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用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要求或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