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建字〔2025〕14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贛州市城市住房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我廳組織修訂了《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現予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2月16日
《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構建以信用信息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經營、服務狀況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認定、評價、公開、使用和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統一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建立并維護“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物業信用系統”),匯總和發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使用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項目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實施辦法,采集和認定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在設區的市本級執法監督過程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指導監督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組織監督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項目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工作,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物業服務項目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工作,聯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助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守法經營,誠信服務,遵守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承擔物業管理活動產生的責任,按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信息管理,主動接受政府、社會和業主的監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定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四類。
(一)企業基本信息,是指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基本情況的客觀性信息,主要包括企業注冊登記信息、經營業績信息、納稅信息、黨建工作信息等。
(二)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是指物業管理活動相關主體對物業服務項目的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主要包括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滿意度評價信息,以及物業管理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對物業服務項目的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
(三)良好行為信息,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判斷產生積極影響的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營管理與物業服務工作受到表彰表揚等信息。
(四)不良行為信息,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判斷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被行政機關處理(包括行政處罰、責令整改、約談等)、被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認定負有責任及其他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自行申報。
省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基本信息由企業注冊登記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省外注冊登記的企業基本信息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認定。
物業服務企業(含在本省開展業務的省外物業服務企業)設有分支機構的,所設分支機構信用信息統一納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基本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報送信息變化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信息變化情況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核實屬實后予以認定。
第十一條 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實施辦法,于每年第四季度(12月底前完成)開展一次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和量化評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依規對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項目良好行為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良好行為信息由企業注冊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物業服務項目良好行為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自行掌握等方式采集,可向消防救援、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國防動員等部門主動采集,也可以根據信訪舉報、媒體曝光等渠道發現線索,進行采集和認定。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時,應當依據以下資料:
(一)有關行政機關審批文件、登記或者備案文書。
(二)表彰、獎勵的證書或者書面決定。
(三)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書和其他有關書面決定(整改通知書、約談通知文件等)。
(五)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
(六)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滿意度評價情況。
(七)其他日常服務管理評價結果信息。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后,應當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及時將不良行為信息推送至有關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行為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信息推送之日起15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異議證明材料。記錄該不良行為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受理并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因所依據的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行政決定文書等發生變更或被撤銷的,企業可向記錄不良行為信息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更正請求。
記錄不良行為信息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請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實行量化評分、綜合評價、分類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規則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基礎信息分值(最高40分)+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分值(最高60分)+良好行為信息分值(最高20分)-不良行為信息分值。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以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行業發展需要等因素依法調整信用信息評價標準。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多個項目的,單個物業服務項目良好行為信息和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的分值,以得分累計值為分子、在管服務項目總數為分母按比例計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量化分值及其有效期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五星級(優秀)、四星級(良好)、三星級(合格)、二星級(基本合格)、一星級(不合格)五個等級。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量化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五星級;85分(含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四星級;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三星級;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二星級;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一星級。
無在管物業服務項目或者在管物業服務項目簽約服務不足一年的物業服務企業,暫不對其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和排名,不評價信用等級,因上述情形中斷信用信息量化評分和排名的,在恢復信用信息量化評分和排名后,仍在有效期內的原信用信息繼續有效。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在管物業服務項目簽約服務不足一年的物業服務企業錄入企業基本信息及項目信息。
應當參加但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信息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省物業信用系統中報送企業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參照一星級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信用等級發布與應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認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作為依據確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星級。物業服務企業于信用星級公開發布之日起15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自行下載打印當年度企業信用星級標識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小區人行出入口或者信息公示欄)公告,公告期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發布之日止。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二)作為物業服務招標、政府采購物業服務的評標參考依據。
(三)作為各類評獎評優的參考依據。
(四)作為出具企業誠信證明的參考依據。
(五)作為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監管的參考依據。
(六)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制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使用管理辦法時,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遵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優勝劣汰、差異化管理的原則,滿足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公開等工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向信用信息采集認定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信用信息采集認定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審查責任,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工作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協同、配合、聯動,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和聯合激勵、懲戒機制。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宣傳,引導業主積極參與物業服務項目的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優先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等級高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的市、縣(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原有信用記分及信用等級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有效期限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執行。自相關文書發布之日起計算,仍在相應有效期限內的,繼續有效,并予以采集和認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的通知》(贛建字〔2022〕13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
| 行為類別 | 代碼 | 信息描述 | 評分標準 |
有效 期限 |
| 1.基本信息(最高40分) | ||||
| 基礎信息20分 | 1.1.1 | 按省物業信用系統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填報工商注冊登記、服務項目等信息。(15分) | 全部按要求如實填報的,得15分;缺1項減1分;錯1項減1分。 | / |
| 1.1.2 | 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10人以上。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5人以上。(5分) | 符合要求的計5分;不足10人的,少1人扣0.5分,其中中級以上職稱不足5人的,少1人扣1分,扣完為止。 | ||
| 經營信息10分 | 1.2.1 | 在管物業服務項目面積。(4分) | 在管物業服務項目合計面積10萬㎡以下的計1分,10萬(含)至30萬㎡的計2分,30萬(含)至50萬㎡的計3分,50萬㎡(含)以上的計4分。(以合同備案面積計算) | |
| 1.2.2 | 備案物業服務項目個數。(1.5分) | 1個項目計0.5分,2-5個項目計1分,6個及以上項目計1.5分。(按備案項目數量計算) | ||
| 1.2.3 | 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年限。(1.5分) | 首個備案物業服務合同滿1年的計0.5分,滿2年的計1分,滿3以及上的計1.5分。 | ||
| 1.2.4 | 在管物業管理項目覆蓋物業類型。(1.5分) | 備案的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項目類型只有1種的計1分,有住宅、商業、辦公等多種項目類型的計1.5分。 | ||
| 1.2.5 | 參與保障性住房、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物業服務。(1.5分) | 承接有保障性住房小區或2005年以前建成的城鎮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的計1.5分,未承接的計0分。 | ||
|
納稅信息 5分 |
1.3.1 | 依法誠信納稅。(5分) | A級企業計5分,B級企業計4分,M級企業計3分,C級企業計2分,D級企業計0分。 | |
|
黨建信息 5分 |
1.4.1 | 加強物業服務企業黨建工作。(5分) | 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了黨組織的計5分;暫不具備組建條件但向黨組織書面申請選派黨建指導員的計4分。 | |
| 2.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最高60分) | ||||
|
業主評價 30分 |
2.1 | 業主對物業項目綜合服務、物業項目公共秩序服務、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管理與維護、公共區域保潔服務、物業項目綠化養護管理等評價。(30分) | 可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街道社區或市、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業主評分,取均值。 | 1年 |
|
政府部門評價20分 政府部門評價20分 |
2.2.1 | 無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和大規模集體上訪,未造成重大負面輿情。(2分) | 無群體性事件和大規模集體上訪的計1分;無重大負面輿情計1分;存在有關情形的,相應扣分。 | 1年 |
| 2.2.2 | 消防器材配置完整,消防設施設備功能正常,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暢通。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未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存放、充電,按要求組織消防宣傳和消防演練。(2.5分) | 管理規范的計2.5分;每發現一項在職責范圍內管理不到位,扣0.5分。 | ||
| 2.2.3 | 裝飾裝修管理規范,全部簽訂有協議,并告知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違法違規裝修行為及時勸阻、報告(1分) | 管理規范計1分,未履行告知義務扣0.5分,未及時勸阻、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扣0.5分。 | ||
| 2.2.4 | 人防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到位。(1分) | 維護管理到位計1分,基本到位計0.5分。 | ||
| 2.2.5 | 監控設施設備管理規范,攝像頭完好。(1分) | 出入口完好計0.5分,其他部位完好率90%以上(含)計0.5分;80%以上(含)計0.3分,低于80%相應扣分。 | ||
| 2.2.6 | 排水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規范,按交付標準100%能夠正常運行。(1分) | 100%正常運行計1分,每降低10%扣0.2分。 | ||
| 2.2.7 | 供水設備維護管理到位,按規范要求保障用水安全。(1分) | 管理到位計1分,基本到位計0.5分,不到位計0分。 | ||
| 2.2.8 | 電梯等特種設備按規定進行年檢,委托有資質單位維保,電梯緊急呼叫有人應答。(1.5分) | 符合要求計1.5分,未按期年檢扣0.5分,維保單位無資質扣0.5分,緊急呼叫無人應答扣0.5分。 | ||
| 2.2.9 | 極端天氣、消防等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建立情況。(1分) | 按規定建立計1分,建立不完善計0.5分,未建立的計0分。 | ||
| 2.2.10 | 項目建設、設施設備管理運行、業主信息等檔案資料管理。(1分) | 管理規范計1分,基本規范計0.5分,不規范的計0分。 | ||
| 2.2.11 | 物業收費標準、公共收益、信用標識等信息按要求公示,公示規范。(1.5分) | 符合公示要求計1.5分,未按期公示扣1.5分,公示不規范扣1分。 | ||
| 2.2.12 | 無明顯侵占綠地、公共場地、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行為。(1分) | 無明顯侵占計1分,每發現一處問題,扣0.5分。 | ||
| 2.2.13 | 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情況。(1分) | 合格計1分,不合格計0分。 | ||
| 2.2.14 | 配合并接受物業行業管理主管部門指導開展安全管理、隱患排查等工作。(2分) | 積極配合工作計2分,基本配合工作計1分,不配合工作計0分。 | ||
| 2.2.15 | 在住宅物業小區內宣傳物業管理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1.5分) | 宣傳成效良好的計1.5分,宣傳成效一般的計1分,未開展宣傳工作的計0分。 | ||
| 街道社區評價10分 | 2.3.1 | 接受街道社區黨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引領物業工作情況。(3分) | 符合要求計3分,基本符合要求計1.5分,不符合計0分。 | 1年 |
| 2.3.2 | 配合街道社區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工作情況。(2分) | 積極配合計2分,基本配合計1分,不配合0計分。 | ||
| 2.3.3 | 配合街道社區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調處工作。(3分) | 積極配合計3分,基本配合計1.5分,不配合計0分。 | ||
| 2.3.4 | 配合街道社區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情況。(2分) | 積極配合計2分,基本配合計1分,不配合計0分。 | ||
| 3.良好行為信息(最高20分) | ||||
| 企業良好行為10分 | 3.1.1 | 獲得黨委、政府表揚表彰。 | 省級及以上計5分。 | 3年 |
| 設區市級計4分。 | 2年 | |||
| 縣級計3分。 | 2年 | |||
| 街道(鄉、鎮)級計2分。 | 1年 | |||
| 3.1.2 | 獲得物業管理相關部門表揚表彰。 | 國家級計5分。 | 3年 | |
| 省級計4分。 | 2年 | |||
| 設區市級計3分。 | 1年 | |||
| 縣級計2分 | 1年 | |||
| 3.1.3 | 作為主要起草單位或者主編單位編寫物業服務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文件以及團體標準。 | 國家級計5分。 | 3年 | |
| 省級計4分。 | 2年 | |||
| 設區市和團體計3分。 | 1年 | |||
| 3.1.4 | 遵守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獲得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表揚表彰。 | 國家級計3分。 | 3年 | |
| 省級計2分。 | 2年 | |||
| 設區市級計1分。 | 1年 | |||
| 縣級計0.5分。 | 1年 | |||
| 項目良好行為10分 | 3.2.1 | 獲得黨委、政府表揚表彰。 | 省級及以上計4分。 | 3年 |
| 設區市級計3分。 | 2年 | |||
| 縣級計2分。 | 2年 | |||
| 街道(鄉、鎮)級計1分。 | 1年 | |||
| 3.2.2 | 獲得物業管理相關部門表揚表彰。 | 國家級計4分。 | 3年 | |
| 省級計3分。 | 2年 | |||
| 設區市級計2分。 | 1年 | |||
| 縣級計1分。 | 1年 | |||
| 3.2.3 | 遵守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獲得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表揚表彰。 | 國家級計3分。 | 3年 | |
| 省級計2分。 | 2年 | |||
| 設區市級計1分。 | 1年 | |||
| 縣級計0.5分 | 1年 | |||
| 3.2.4 | 項目管理服務具有典型示范性。 | 國家級計4分。 | 3年 | |
| 省級計3分 | 2年 | |||
| 設區市級計2分。 | 1年 | |||
| 縣級計1分。 | 1年 | |||
| 3.2.5 | 項目負責人因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獲得表彰表揚。 | 國家級計4分。 | 3年 | |
| 省級計3分。 | 2年 | |||
| 設區市級計2分。 | 2年 | |||
| 縣級計1分。 | 2年 | |||
| 4.不良行為信息 | ||||
|
違法違規行為懲戒 違法違規行為懲戒 |
4.1 |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定由物業服務企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 特別重大事故扣10分,重大事故扣5分,較大事故扣4分。 | 3年 |
| 一般事故扣2分。 | 2年 | |||
| 4.2 | 經司法機關認定涉黑涉惡且有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 扣10分。 | 3年 | |
| 4.3 |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信用加分。 | 扣5分。 | 2年 | |
| 4.4 | 依法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但拒不退出。 | 扣5分。 | 2年 | |
| 4.5 | 違法將一個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 扣5分。 | 2年 | |
| 4.6 | 退出物業服務區域拒不移交或者損壞、隱匿、銷毀有關財物資料等。 | 扣5分。 | 2年 | |
| 4.7 | 侵占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扣5分。 | 2年 | |
| 4.8 | 擅自撤離物業服務區域,終止服務。 | 合同期內擅自撤離的扣5分。 | 2年 | |
| 合同期滿未提前通知的扣2分。 | 1年 | |||
| 4.9 | 利用虛假資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或者協助他人圍標。 | 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扣5分。 | 2年 | |
| 協助他人圍標的扣3分。 | 1年 | |||
| 4.10 | 未按規定辦理承擔查驗手續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 扣3分。 | 1年 | |
| 4.11 | 擅自改變物業用房用途。 | 扣3分。 | 1年 | |
| 4.12 | 擅自改變物業服務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 扣3分。 | 1年 | |
| 4.13 |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場地等。 | 扣3分。 | 1年 | |
| 4.14 |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侵占、挪用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 | 扣3分。 | 1年 | |
| 4.15 | 經營活動中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道(鄉、鎮)發現問題責令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道(鄉、鎮)行政處罰、約談的。 | 設區市以上扣3分,縣級扣2分,街道(鄉、鎮)級扣1分。 | 1年 | |
| 4.16 | 經營活動中被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通報批評或約談的。 | 省級以上扣3分,設區市級扣2分,縣級扣1分。 | 1年 | |
注:1.本標準實施前產生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有效期限自相關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本標準實施后產生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有效期自計分之日起計算。
2.良好行為得分最高20分,同一獎勵項中重復獎勵的按最高獎勵得分,不累計加分。
3.不良行為屬于同一項目的同一行為被不同層級的行政管理部門重復懲戒的,以最高處罰計分,不累計扣分;不良行為屬于不同的項目的同一類別不良行為,或者同一項目不同時間發生的同一不良行為,累計扣分;不良行為扣分上不封頂,扣至企業信用信息量化得分為0分止。
4.業主評價分值=Σ單個業主評分值/參與業主人數。
5.信用信息評價分值保留小數點1位數,按四舍五入取值。